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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律解析交通肇事逃逸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作者:胡皎霖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1日

《110网专访——法律解析交通肇事逃逸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2011年10月,成都一条道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前面几辆车逃逸,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警。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离奇的多车碾压老人并致其死亡的案件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最后一辆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判决最后这辆车主赔付近40万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以及逃逸案件也逐渐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推卸、逃避责任迅速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相关责任无法认定。

因交通事故逃逸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一、请您先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呢?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而构成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人员或者财产的损失;三是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其次,行为人存在逃逸行为。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又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是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其他致使交通管理部门肇事者身份认定及查处困难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未介入调查,未核实交通肇事人员的身份,导致案件查处困难。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要的情形有: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对肇事逃逸者应该处以怎样的处罚呢?
对于交通肇事后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构成及相应刑罚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该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该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该解释第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四、哪些情形是不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呢?
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哪些情形不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认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八种情形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可以作为参考: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五、此案中法院判决由最后这辆车主赔偿,您认为这样是否妥当?
我认为还是法院判决妥当的,因为根据该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该老人在被这辆车压到的时候腿还动了一个,综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此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这辆车的碾压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该车驾驶人属于肇事人之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因为这辆车与其他几辆车的共同侵害导致老人的死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这几辆车的驾驶人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任何一个侵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案件之前的几辆肇事逃逸司机如果被挡获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赔偿责任呢?
当然需要承担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赔偿责任,但具体是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还是应该以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对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作出具体认定。本文先推断一种可能的情形来划分他们的责任:对于第一个肇事者,如果他的肇事已经造成受害人重伤以上危害结果,且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论是造成被害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还是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第一个肇事者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根据法院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被害人死亡是在最后一辆车辗压之后,那么在此之前的两辆车因为他们肇事后逃逸,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根据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一百零一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结合相关的证据,认定他们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的车碾压的是人,但客观上他们的车的碾压对老人加重了伤害结果,那么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最后一辆车主独自赔付了相关费用后,对逃逸车辆是否享有追偿权,如果有他该怎样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之规定,在本案中,因为是这辆车与其他几辆车的共同侵害导致老人的死亡,故在最后一辆车主独自赔付了相关费用后,对逃逸车辆享有追偿权,要求其他逃逸的侵害人承担与他们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有权要求他们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他可以在公安机关查明其他几位侵害人及其责任大小或者自行取证证明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
八、最后请您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交通肇事逃逸高发的原因,以及如何才能减少交通事故及逃逸现象的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肇事者恐惧的心理原因,包括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恐惧,这种恐惧来自多个方面,有对行为后果的恐惧,有害怕受害人或家属报复的恐惧,有对将面临的法律制裁的恐惧,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还是法律知识的缺乏,不知道法律对于逃逸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本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肇事行为,因为逃逸而升格到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第二是肇事者的侥幸心理原因,认为事故的受害人已经昏迷,事故的发生地点偏僻、没有目击者,没有摄像头,肯定不会有人发现,国家机关肯定也不能发现自己是肇事者,这样就可以完全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是对高额甚至巨额赔偿的畏惧,肇事者即使原来没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赔偿,肯定从别人那里也对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有所耳闻,一旦认为自己将面临高额甚至巨额的赔偿,他也有可能选择逃避。第四是肇事者本身就有一些违法行为,如吸毒贩毒、醉驾、非法持有枪支或者运输其他违禁物品等,为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现或者被追究更重的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
对于如何从法律角度来减少交通事故逃逸的发生,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可以考虑将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这样可以使罪名体系更加的科学和完善,更有针对性,可以加大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的力度。如果说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之后的逃逸行为则可以避免,并且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行为的时间、方式、性质等方而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客观方而的一部分而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由于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对这两种行为不应列在同一罪名中进行讨论。对于该罪在量刑上应当于交通肇事罪有所区别,建议将“肇事后逃逸致人轻伤”作为此罪的第一档量刑,将“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或死亡”作为第二档量刑,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对该类危害的警戒与惩罚作用。
第二,应该在法律中规定肇事者有救助义务,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且存在人员受伤的情况下,肇事者必须对其进行救助,对于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在民事赔偿时应该加付一定比例的赔偿。
第三,可以在行政法律规章中规定肇事者必须留在现场或者及时报警的情形,违反的可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要加强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驾驶员知法懂法,在法律更新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纸及其他传播途径进行深入的宣传、告知。
第五,严格规范公、检、法三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面要做到严格、客观、公正,使群众真正相信职能部门行为的合法合理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和结果,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不当事故认定应及时指出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重新作出鉴定。法院应对肇事者的刑事、民事责任做出公正审判,特别要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切实的履行,避免因履行判决不到位而引起的不良社会效果,最终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有效避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群众因不相信政府而自行违法违规处理事故的行为发生。
第六,可以从可能引起交通事故的各个环节入手,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有效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包括1、严格对车辆交易的管理,严禁报废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并加强对车辆的年检管理;2、严格驾驶执照的取得,严禁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驾驶执照。3、加强对驾驶人员道路交通道德的教育,牢固树立道路交通的安全理念。